一、协会概况
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CICASME),成立于1990年,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中小企业社会团体,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合署办公、紧密协同。协会党建工作领导机关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同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在历任会长、执行会长的带领下,协会已经在国内拥有会员单位2万余家,在国际上与30多个国家(地区)的商协会建立起实质性合作关系,成功运营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示会、APEC中小企业工商论坛、中德中小企业经理人培训、中意工业节能技术培训、中国-中东欧中小企业合作示范等一系列品牌项目。协会建立完善会员分级服务机制,不断充实高效服务团队,依托中心、协会地位优势与核心业务,深化与国内外权威机构密切合作,全面整合优质服务资源,向广大会员单位提供权益保护、国际合作、宣传推广、行业发展、国内交流、行业资讯等方面优质服务。协会已发展成为中国中小企业领域地位最权威、运行最规范、联系最广泛、国际影响力最大的社会团体。
二、主要业务
拓展深化中小企业国际合作网络
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APEC秘书处、东盟秘书处等重要国际和区域组织,及俄罗斯、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肯尼亚等30多个国家(地区)的政府机构及重要商协会建立紧密协作关系。承担APEC、中国—中东欧、中日韩、中德等中小企业双多边机制具体执行工作,发起成立并具体运营“APEC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和中国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德国)等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走出去”的国际服务。
推动完善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牵头成立全国中小企业服务联盟,涵盖了各省(区、市)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中心、重要地市级中心和协会158家,强化业务引领和交流合作,形成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与主干力量。
组织开展全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心(协会)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每年对各城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进行评估、公开发布评估报告,达到“以评促优、以评促改”的目的。2020年,已对全国36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了评估工作,网上参与调查企业超过25000家。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将逐步覆盖全国所有地级市。
组织开展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
受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委托,中心(协会)通过网上连续跟踪访问企业与实地走访相结合方式,对各省(区、市)企业负担状况进行评价。具体承担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的支撑服务工作。2020年已经连续跟踪访问企业超过14000家,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报告。
建设中外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
发挥国际合作优势,支持和帮助江苏太仓、深圳宝安、江苏昆山、山东威海等地建设18个中德、中意、中瑞等中外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先后吸引超过2000家优质外资企业落户合作区。
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大数据生态体系建设
中心(协会)联合银行、证券、投资等金融机构,法律、会计、咨询、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高校研究机构、各省(区、市)中小企业发展综合服务机构共计58家,发起成立“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联盟”,每年举办“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高峰论坛”,建设运营大数据平台,通过标准指南、试点示范、宣传培训等方式,推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广泛深入应用,促进银企对接、产融合作,推动工业互联网与供应链金融相互促进,推动建设开放发展型生态体系,促进广大中小企业提升融资易得性和便利化、降低融资成本。
做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服务
支撑主管部门遴选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超过1800家,研究编制《服务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政策评估报告》。整合国家级行业协会、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银行投资机构等多方面力量,向“小巨人”企业提供融资、技术、市场、培训、国际合作等全方位培育服务,推动“小巨人”早日成长为“单项冠军”和“领航企业”。
支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支撑主管部门遴选认定了600余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300余家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并协助做好动态管理。连续举办三届“创客中国”国际创业创新大赛,吸引来自全球25个国家和地区超过4000个创新项目报名参赛,累计在海外11个国家和地区举办30多场分站赛,在国内10余个城市举办技术创新项目对接会102场,推动签署合作意向项目超过200个。
促进安全应急产业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
发起成立全国应急产业联盟,支撑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出版《中国应急产品实用指南》,研究制定应急产品目录及编码体系,支持湖北随州、广东东莞、山东济南、河北唐山等地建设安全应急产业基地。受主管部门委托,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研究,组织实施“AI精准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助力人工智能初创企业的成长,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广大中小企业中的创新推广和深入应用。
助力企业数字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应用
依托主管部门强大信息化推进资源,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示范项目,着力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携手东风汽车集团等大型企业推进供应链工业互联网应用,在浙江新昌等地建设“中小企业数字经济建设示范区”,携手民生银行、厦门金龙汽车集团开展工业互联网金融创新试点项目建设。
优化中小企业培训和援外培训
先后组织近500期各类培训班,累计培训国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近10万人次。中德中小企业经理人培训项目成为中德政府间合作典范项目。组织实施援外培训项目111期,完成约120个国家近3000名官员来华研修培训任务。疫情期间,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公益大讲堂”,累计线上培训42万人次。
全面加强中小企业宣传工作
与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建立紧密协作关系,打造全方位、多功能的中小企业新媒体传播矩阵,构建了国家中心和各省(区、市)中心一体化、网格化的宣传格局。持续提升《中国中小企业杂志》办刊水平,积极打造中小企业宣传“中央厨房”。携手同景公益基金、中国报业协会,共同发起“全国中小企业发展优秀宣传作品征集活动”,引导和鼓励全国宣传媒体工作者加强改进宣传报道,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 ofSMEs,缩写为CICASME。本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及从事和支持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战略部署,特别是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开展和促进中外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反映我国中小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开展各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建设完善中小企业国际经济、技术、管理交流合作机制,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改革开放、国际合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工作的政策制定和协调推进工作,建立完善国际交流渠道和合作机制,组织我国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与国外相关组织、机构、企业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引进来”、“走出去”;
(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法规政策,配合政府部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中小企业政策研究,调查了解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建议;
(四)组织开展商贸投资、市场拓展、技术改造、融资促进、信息咨询、教育培训、品牌推广等多方面业务;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会议展览,服务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服务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
(五)支持和帮助地方政府开展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
(六)支持和帮助大型企业引领产业链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七)完善本会组织体系,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发展和服务本会会员,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
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依法在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在服务中小企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并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心中小企业事业、从事中小企业工作且有一定经验,或从事相关研究且有一定造诣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会员须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个人会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国际合作事业,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及时反映有关中小企业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 年,每5 年召开1 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 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 人,且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中小企业发展和国际合作事业,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出席理事会;
(三)企业在经营、管理、产品生产或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
(四)愿意为本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 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和修订财务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1/5 的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且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
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 个月召开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经会长或1/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 名,副会长11-23名,秘书长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 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 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第四十四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1 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印章由本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第五十三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制定《会费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
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
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经2021 年4 月10 日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